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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射执字第0081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陆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治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射执字第00815号被执行人陆治,系张友华之妻,民医院退休医生。被执行人陆治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罚金一案,射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9日作出的(2014)射刑二初字第00092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法律文书确定被告人陆治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19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存款、车辆、房屋。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存款、车辆、房屋。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射刑二初字第00092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张晓剑审 判 员  王进良代理审判员  胡耀忠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成 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