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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27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王纪乾等诉杨永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秀珍,王纪芬,王纪乾,杨永伟,临沂市伊畅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2748号原告姚秀珍,女,1952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兰陵县。原告王纪芬,女,1976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原告王纪乾,男,1980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兰陵县。被告杨永伟,男,198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告临沂市伊畅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原告姚秀珍、王纪芬、王纪乾因与被告杨永伟、临沂市伊畅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临沂市伊畅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鲁Q0XX**号货车一辆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临沂市伊畅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鲁Q0XX**号货车一辆(被告向本院交纳XXXX元保证金后可以解除对该车辆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路晓玲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王学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