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清民初字第0103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孟某与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民初字第01030号原告孟某,女,1990年5月1日生,汉族,清徐县西谷乡长头村农民。被告靳某,男,1986年12月4日生,汉族,清徐县马峪乡梁泉岭村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与被告靳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孟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孟某负担。审判员  郑晓兰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刘茜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