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民初字第0103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孟某与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民初字第01030号原告孟某,女,1990年5月1日生,汉族,清徐县西谷乡长头村农民。被告靳某,男,1986年12月4日生,汉族,清徐县马峪乡梁泉岭村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与被告靳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孟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孟某负担。审判员 郑晓兰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刘茜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