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尖法执字第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程某某申请执行苏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某某,苏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尖法执字第145号申请执行人程某某,女。被执行人苏某某,男。本院在执行程某某申请执行苏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和财产线索,本院亦未查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尖民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焕玉审判员 万成伟审判员 刘俐言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轩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