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法民初字第0498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华盛置业集团重庆华融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李雪梅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盛集团重庆华融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李雪梅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法民初字第04987号原告华盛集团重庆华融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凤城街道文苑大道1号43幢1-8号,组织机构代码:77177359-7。法定代表人林敦凤,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袁晓波,重庆加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雪梅,女,196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华盛置业集团重庆华融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李雪梅相邻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华盛置业集团重庆华融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华盛置业集团重庆华融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盛置业集团重庆华融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华盛置业集团重庆华融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刘婷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孔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