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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龙法执字第49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广州艺洲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李桂良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龙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龙法执字第498号申请执行人:广州艺洲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湛文,总裁。委托代理人:戴文,广东龙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谭振恩,广东龙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李桂良。申请执行人广州艺洲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桂良侵害作品复制、发行权纠纷系列案,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惠中法民三初字第133-1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桂良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应赔偿申请执行人经济损失1400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利息、支付受理费200元、申请执行费110元。经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房管、国土、车管及各金融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惠龙法执字第49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戴旭华审判员  林永明审判员  龙海鹏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梁颖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