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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瓯商初字第99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温州宇顺电镀有限公司与温州昊佰栎光学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宇顺电镀有限公司,温州昊佰栎光学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瓯商初字第990号原告:温州宇顺电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瞿海波。委托代理人:潘小萍。被告:温州昊佰栎光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德青。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宇顺电镀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昊佰栋光学有限公司加工合同一案中,原告温州宇顺电镀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温州宇顺电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宇顺电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温州宇顺电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郑 拓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代书记员  倪剑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