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滨民初字第006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无锡景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华静怡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景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华静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滨民初字第00664号原告无锡景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史永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长明,无锡市春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陈佳妮,无锡市春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华静怡。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景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华静怡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景友物业公司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无锡景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无锡景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无锡景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飞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张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