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民初字第8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梁某与常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常某,常某某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803号原告梁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阿县。被告常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阿县。被告常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与被告常某、常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长运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曹 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