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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民初字第086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原告李桂耀诉被告胡晶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民初字第0865号原告李桂耀。被告胡晶晶。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桂耀诉被告胡晶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桂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4元,减半收取337元,由原告李桂耀负担。审判员  刘瑞刚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孙 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