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执字第1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福建拓福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省长乐市华艺纺织装饰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执字第139-1号申请执行人福建拓福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住福州市仓山区。法定代表人林云。被执行人福建省长乐市华艺纺织装饰有限公司,住福建省长乐市。法定代表人洪永忠。申请执行人福建拓福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省长乐市华艺纺织装饰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台民初字第14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生效文书:一、确认原告福建拓福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长乐市华艺纺织装饰有限公司签订的《联营协议》于2013年4月17日已解除。二、被告福建省长乐市华艺纺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福建拓福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各项费用人民币52343.76元及违约金。三、被告福建省长乐市华艺纺织装饰有限公司交纳的保证金人民币30000元归原告福建拓福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所有。案件受理费4525元,被告福建省长乐市华艺纺织装饰有限公司承担1725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福建拓福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省长乐市华艺纺织装饰有限公司双方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拟定执行和解协议书,协议内容为:双方确定拖欠债务款项共计人民币60000元,被执行人福建省长乐市华艺纺织装饰有限公司已于2015年8月12日归还欠款20000元,剩余欠款40000元将在2015年12月31日之前全部还清。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和解协议短期内无法履行完毕,应先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台民初字第14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或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旭东审判员 钱苏闽审判员 林良松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郑闽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