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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韶仁法执字第40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张相球与阙伟华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相球,阙伟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广东省仁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韶仁法执字第408号申请执行人张相球,男,汉族。被执行人阙伟华,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张相球与被执行人阙伟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韶仁法民一初字第19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划被执行人阙伟华在中国工商银行韶关西河支行的银行存款肆仟柒佰元;二、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阙伟华名下位于仁化县莲塘村1-1号、产权证号未C5388478的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汉桶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李文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