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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唐行终字第28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唐行终字第284号上诉人于理川。被上诉人唐山市丰南区钱营镇人民政府。被上诉人唐山市丰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上诉人于理川因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2015)丰行不受字第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于理川上诉称,上诉人的邻居违反相关规定超高建房侵害上诉人的相邻权益。对此上诉人多次要求二被上诉人对该问题予以解决但一直未得到处理,后上诉人上访。二被上诉人违法不作为、捏造伪造证据、不按相关规定行政的行为给上诉人造成损失。请求撤销原审裁定,由原审法院受理该案。本院认为,经审阅原审卷宗材料,上诉人以二被上诉人违法行政给其造成损失为由向二被上诉人主张行政赔偿,但并未提供相关违法行政的证据,其主张缺乏事实根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沈荣进代理审判员解中媛代理审判员于芳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李志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