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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萨法执字第34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刘胜利与刘树益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胜利,刘树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萨法执字第345号申请执行人刘胜利,男,1964年5月16日出生,身份证号232331196405161818,汉族,个体,住大庆市萨尔图区木材市场胜利木材商店。被执行人刘树益,男,1962年4月11日出生,身份证号320624196204114313,汉族,无业,住大庆市万宝小区2-40-3-601室。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4)萨民初字第7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4)萨民初字第79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潘晓东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王 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