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任民初字第023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孔庆国与王雄伟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任民初字第02332号原告孔庆国。委托代理人宋艳茹,河北海岳(任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雄伟。原告孔庆国诉被告王雄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洁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孔庆国及其委托代理人宋艳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雄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孔庆国诉称,被告向原告借款11500元,并于2014年1月29日出具欠条一张,约定三个月还清,如不还清再还2000元。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王雄伟偿还原告借款135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王雄伟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孔庆国应被告王雄伟要求,为被告出工从事了墙面粉刷工作。工程完成后,被告因未结清工钱,于2014年1月29日为原告出具了欠条一张,内容为:“欠条,今欠孔庆国11500元整(壹万壹仟伍佰元整),三个月内还清(还不清在还2000元整),王雄伟,2014年1月29日”。此款被告至今未给付原告。原告当庭表示被告所欠实际为工资款,并非借款。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欠条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原告孔庆国为被告王雄伟提供了劳务,被告王雄伟因未结清工资为原告出具了欠条,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欠款事实本院予以认定。被告在其出具欠条中承诺如未按时给付将额外支付2000元,该承诺属于对违约金的约定,具有法律效力,被告应按其承诺履行给付义务。现原告要求被告王雄伟给付工资11500元及违约金2000元,请求合法,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根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雄伟给付原告孔庆国工资款11500元及违约金20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9元由被告王雄伟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洁涛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吕云飞第2页第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