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173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郭建平申请执行郭平、宋咏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建平,郭平,宋咏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1737号申请执行人:郭建平,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郭平,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宋咏芬,女,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申请执行人郭建平与被执行人郭平、宋咏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本院作出的(2014)东民初字第728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郭平有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底商一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郭平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底商一处。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限届满前申请执行人可申请延长期限,申请延长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15日前书面提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崔 亮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张旭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