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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涿民初字第54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刘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涿民初字第545号原告刘某甲。被告刘某乙,现下落不明。原告刘某甲与被告刘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日审查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因被告下落不明,经公告向其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在法定期间内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甲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长女刘天颖,××××年××月××日生育长子刘天新,子女均已成年能够独立生活。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相识不足半年登记结婚,婚前缺乏了解,婚姻基础差。婚后感情一般,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2007年7月16日,被告因宗教信仰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经原告多方寻找杳无音信,现下落不明。原、被告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请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刘某乙在法定期间内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长女刘天颖,××××年××月××日生育长子刘天新,均已成年能够独立生活。2007年7月16日,被告因宗教信仰问题离家出走至今未归。上述事实由原告陈述及原告提供的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的常住人口登记卡、涿鹿县蟒石口镇民政办公室及涿鹿县蟒石口镇下庄河村村民委员会共同出具的证明二份、刘天颖的户籍证明信及其出具的证明、刘天新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其出具的证明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不和,原告因宗教信仰离家出走,双方分居至今已逾八年,期间双方相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刘某甲与被告刘某乙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日新人民陪审员  白全有人民陪审员  杨 云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陈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