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甬仑执民字第187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舒盛与蔡军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仑执民字第1877号申请执行人舒盛。被执行人蔡军波。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舒盛与被执行人蔡军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蔡军波现无适当财产可供执行,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甬仑执民字第187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虞文君审 判 员 薛天祥审 判 员 李静杰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代书记员 丁适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