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綦法民初字第05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傅开荣与张作彬、尤振荣等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开荣,傅怀珍,冉光会,尤振荣,张作彬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綦法民初字第05202号原告傅开荣,女,195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被告傅怀珍,女,1942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被告冉光会,女,196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被告尤振荣,男,195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被告张作彬,女,195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傅开荣与被告张作彬、尤振荣、冉光会、傅怀珍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中,原告傅开荣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傅开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免收。代理审判员 瞿金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任 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