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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綦法民初字第05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傅开荣与张作彬、尤振荣等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开荣,傅怀珍,冉光会,尤振荣,张作彬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綦法民初字第05202号原告傅开荣,女,195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被告傅怀珍,女,1942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被告冉光会,女,196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被告尤振荣,男,195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被告张作彬,女,195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傅开荣与被告张作彬、尤振荣、冉光会、傅怀珍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中,原告傅开荣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傅开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免收。代理审判员  瞿金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任 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