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金婺商初字第2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浙江金华成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建彪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金华成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建彪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商初字第2107号原告:浙江金华成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鲍金标。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施拥华。被告:张建彪。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金华成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建彪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金华成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金华成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黄小奕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代书 记员  吴昱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