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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民初字第07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原告马某与被告崔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崔某,罗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7132号原告马某。委托代理人王某。被告崔某。被告罗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与被告崔某、罗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崔某、罗某共有的陕西恒毅能源设备有限公司在陕西未来能源化工有限公司的82万元工程款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马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告崔某、罗某共有的陕西恒毅能源设备有限公司在陕西未来能源化工有限公司的工程款82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 琴代理审判员 郑 硕人民陪审员 吴天全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薛宝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