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倴民初字第25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孙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倴民初字第2519号原告:孙某,农民。被告:陈某,农民。本院审理原告孙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崔颂涛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高玉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