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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天法民一初字第244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罗某某与周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2015民一初2444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甲,周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天法民一初字第2444号之一原告:罗某甲,身份证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委托代理人:李书华,身份证地址内蒙古。被告:周某,身份证地址广州市天河区。本院审理原告罗某甲诉被告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原告罗某甲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原告罗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7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罗某甲负担。审判员  罗利斌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樊嘉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