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民初字第119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孙琪清与福州贵安世纪金源温泉大饭店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琪清,福州贵安世纪金源温泉大饭店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民初字第1198号原告:孙琪清,男,1965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委托代理人:程琪、孙树贵,福建南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福州贵安世纪金源温泉大饭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州市连江县潘渡乡东雁村(贵安新天地)。法定代表人:宋勇,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孙传恒、刘晨,福建金欧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告孙琪清与被告福州贵安世纪金源温泉大饭店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决定将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判员 林上筹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杨 滨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