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荣法民初字第0433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荣昌区置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彭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荣昌区置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彭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法民初字第04334号原告:荣昌区置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昌元街道昌州大道西段D幢D1号,组织机构代码67866558-3。法定代表人:谢祖詠,总经理。被告:彭丽,女,1981年10月28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荣昌区置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彭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荣昌区置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荣昌区置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荣昌区置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预收25元,实际收取25元,由原告荣昌区置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钟永建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张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