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紫法民一初字第10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黎某某诉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紫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紫法民一初字第1050号原告黎某某,女,1971年5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宋某某,男,1970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黎某某诉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黎某某以与被告宋某某以已庭外协商和解为由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宋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即150元,由原告黎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富金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朱梓昕第1页共1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