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旅民初字第186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许文兵诉吕泽红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文兵,吕泽红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旅民初字第1869号原告许文兵委托代理人车桂芝,系辽宁方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泽红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文兵诉被告吕泽红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合理,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文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其他费用50元,共计2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文龙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潘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