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法民初字第1065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原告黄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10654号原告黄某,女,1972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张某,男,197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黄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审判员 凌文英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杨 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