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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菏牡执字第14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王连省与卞秀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菏牡执字第1432号申请执行人:王连省。被执行人:卞秀华,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菏牡商初字第1037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王连省与卞秀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并于2015年9月21日向被执行人卞秀华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卞秀华至今没有履行。现查明本院在诉讼中根据当事人的保全申请,作出(2013)菏牡商初字第1037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王连省、鄄城县鸿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菏泽市牡丹区大黄集镇政府的应得工程款21万元。现已查明被执行人卞秀华是牡丹区大黄集镇聂庄新村工程的实结承建人,该笔工程款应有被执行人卞秀华领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卞秀华在菏泽市牡丹区大黄集镇政府的工程款21万元整至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开户名称:菏泽市牡丹区会计管理中心住法院工作站,开户行:菏泽市牡丹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城信用社,账号:91×××52)。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清峰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马国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