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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商初字第76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刘世兴与周志锡、国世安等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商初字第769号原告刘世兴,农民。委托代理人张代合,莱西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志锡,农民。被告国世安。被告梁莲姬,鲜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周志锡、国世安、梁莲姬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周志锡、国世安、梁莲姬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向前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姜 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