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迎中财保字第31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雷晓珍、孟晋林与雷晓英、刘益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雷晓珍,孟晋林,雷晓英,刘益洲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迎中财保字第317号原告雷晓珍,女,1971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西太原。原告孟晋林,男,1970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西太原。被告雷晓英,女,1969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西太原。被告刘益洲,男,197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西太原。担保人任成林,男,1958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小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雷晓珍、孟晋林诉被告雷晓英、刘益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冻结被告雷晓英、刘益洲银行存款6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担保人任成林愿以其所有的位于许坦西街68号(开元南小区)7幢6单元5层0501号房屋(房产证号:晋房权证并字第××号)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雷晓珍、孟晋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任成林所有的位于许坦西街68号(开元南小区)7幢6单元5层0501号房屋(房产证号:晋房权证并字第××号);二、查封本裁定第一项所述担保财产后,冻结被告雷晓英、刘益洲银行存款六十五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杜瑞峰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刘 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