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执字第26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叶金刚与苏小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金刚,苏小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268号申请人叶金刚。被申请执行人苏小玲。申请人叶金刚与苏小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4)长民初字第2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尚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长民初字第25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待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冰洋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付 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