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商民初字第00027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原告陈小红诉被告秦东建筑公司、被告秀水公司、被告恒泰劳务公司、被告XX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小红,镇安县秦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商洛市秀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省驻马店市恒泰劳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XX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商民初字第000274-2号原告陈小红,女。委托代理人邱新茂,系商南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镇安县秦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简称秦东建筑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镇安县永乐镇西沟路5号。法定代表人蔡尚进,系秦东建筑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恒森,系陕西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商洛市秀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秀水公司),住所地:商南县滨河路秀水房地产售楼部。法定代表人刘汉磊,系秀水公司总经理。被告河南省驻马店市恒泰劳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简称恒泰劳务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解放路西段王楼。法定代表人刘伟,系恒泰劳务公司总经理被告XX,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小红诉被告秦东建筑公司、被告秀水公司、被告恒泰劳务公司、被告XX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小红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对四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小红撤回对被告镇安县秦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商洛市秀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河南省驻马店市恒泰劳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被告XX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48元,减免收取50元,由原告陈小红承担。审 判 长 孙晓娅审 判 员 李 哲人民陪审员 汤 勇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王 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