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鹤民二初字第80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原告易旦清与被告王拥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旦清,王拥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鹤民二初字第808号原告易旦清,女,汉族。被告王拥平,男,汉族。原告易旦清与被告王拥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张文香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罗德田、武建红组成合议庭。2015年9月6日,原告易旦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易旦清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易旦清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465元,减半收取2232.5元,由原告易旦清负担。审 判 长 张文香人民陪审员 罗德田人民陪审员 武建红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刘芸芸附所引用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