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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李执字第22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李长虹与刘彬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李执字第228号申请执行人李某。被执行人刘某。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刘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7月10日审结。该案(2014)李民初字第1392号民事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且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内容是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装修款7800元,违约金5000元合计人民币12800元,本案执行费92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将上述案款合计人民币12800元交至本院。现本院已将上述案款合计人民币12800元发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费被执行人已经交纳,现本案执结。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李民初字第1392号民事调解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群生审 判 员  桂文全代理审判员  周亚刚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祝 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