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仑执民字第10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姜建东与薛旭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建东,薛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仑执民字第1082号申请执行人姜建东,男,1978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中河街道四明中路***弄**号***室。俞春研,女,1981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东吴镇南村**组**号。被执行人薛旭。张海燕,女,198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霞浦街道陈华浦新村**弄***号。申请执行人姜建东、俞春研与被执行人薛旭、张海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3)甬仑商初字第5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0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薛旭、张海燕现无其他适当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依职权先行终结本次执行,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经合议庭讨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甬仑执民字第108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虞文君审 判 员 薛天祥代理审判员 朱奭慈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代书 记员 胡杰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