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峨民初字第43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莫某与李某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天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峨民初字第436号原告:莫某。被告:李某。莫某诉李某关于分家析产纠纷一案,原告莫某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这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故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莫某负担。审判员 范治杨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莫明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