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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峨民初字第43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莫某与李某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天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峨民初字第436号原告:莫某。被告:李某。莫某诉李某关于分家析产纠纷一案,原告莫某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这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故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莫某负担。审判员  范治杨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莫明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