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贵执字第7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张某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三条
全文
青海省贵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贵执字第76-1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被执行人张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贵民初字第12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6月4日向被执行人张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某某在三日内履行义务人,但被执行人张某某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张某某在塔秀乡集镇有铺面和住房一间(二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张某某所有的位于塔秀乡集镇铺面和住房各一间(二层)。并限被执行人张某某在三日内履行义务,逾期不履行将对查封的房屋进行评估、拍卖,由此产生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在查封期间不得擅自处分上述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 正 元审 判 员 宋 廷 宝代理审判员 卓 玛 本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东周尖措青海省贵南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贵执字第76-2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被执行人张某某。本院于2015年9月8日作出(2015)贵执字第76-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张某某所有的位于塔秀乡集镇铺面和住房各一间(二层),现因被执行人张某某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张某某所有的位于塔秀乡集镇铺面和住房各一间(二层)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杨正元审判员宋廷宝代理审判员卓玛本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东周尖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