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紫法刑初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罗某某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紫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河紫法刑初字第161号公诉机关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某某,男,1978年10月20日出生,广东省南雄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因本案于2015年6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紫金县看守所。辩护人欧善财,广东深金牛律师事务所律师。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检察院以紫检公诉刑诉[2015]1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提出判处被告人罗某某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紫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文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某及其辩护人欧善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17日14时许,被告人罗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搭载刘某甲、潘某某,从紫金县瓦溪镇圩镇往瓦溪镇墩头村方向行驶,行至瓦溪镇围澳村路段时,因被告人罗某某操作不当,致使车辆与道路外右侧的电线杆发生碰撞后侧翻,造成被害人刘某甲受伤后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被害人潘某某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刘某甲系生前胸腹部被钝力所致的内脏器官破裂大出血失血性休克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罗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另查明,被告人罗某某及其亲属周某某与被害人刘某甲近亲属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贺某签订了和解协议书并按照协议内容履行完毕,被害人刘某甲的近亲属及被害人潘某某谅解了被告人罗某某。上述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潘某某的陈述,证人刘某己、刘某庚、刘某辛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车辆静态勘查笔录、现场勘查记录及拍照,鉴定意见,扣押物品清单、受案登记表、情况说明、抓获经过、户籍资料、交通管理信息、抢救资料、诊断、火化证明、收条、送达回执、疾病诊断及费用清单、检测报告、法医学鉴定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复核结论,和解协议、谅解书,民事裁定书,被告人罗某某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以刑罚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罗某某在案发后积极协助抢救被害人时而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方的谅解,依法对其从轻处罚。结合罗某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决定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罗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间,由其户籍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部门监督矫正。)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龚月恩审 判 员 傅卓君人民陪审员 张练良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罗春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