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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南法罗民一初字第2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朱某与康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康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罗民一初字第226号原告:朱某,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公民身份号码:×××4722。被告:康某,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公民身份号码:×××6715。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本案适用撤诉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卓新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尹红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