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23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刘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2372号原告:刘某。被告:王某。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成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丁营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