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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23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刘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2372号原告:刘某。被告:王某。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成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丁营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