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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法刑初字第002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谭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石法刑初字第00216号公诉机关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某某,男,1991年1月18日出生,重庆市忠县人,汉族,文盲,务农。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29日被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石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被石柱县公安局决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月13日执行监视居住,同月14日被石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柱县看守所。重庆市石柱县人民检察院以石检刑诉(2015)1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某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贾海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石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21日17时许,被害人刘某甲将轿车停放于石柱县南宾镇新开路科瑞大药房门口。当晚,被告人谭某某经过该车时拉开车门,进入车内翻找财物,后谭某某将该车储物箱内的钱包连同里面的黄金项链、200.00元现金盗走后离开。2015年7月29日,被告人谭某某被石柱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2015年8月3日,经石柱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金项链在估价基准日的估价金额为人民币8693.00元。另查明,2012年6月26日,被告人谭某某因盗窃被石柱县公安局给予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购买凭证,辨认笔录及照片,价格鉴证意见书,指纹鉴定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害人刘某甲的陈述,证人刘某乙的证言,被告人谭某某的户籍信息和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应当受到刑罚处罚。被告人谭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认罪,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谭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14日起至2016年1月29日止,已扣除原被羁押的15日。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二、犯罪所得赃款、赃物予以追缴,发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向宁杰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陈丽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