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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中民三终字第0079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卜贤良、刘桂花与刘延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卜贤良,刘桂花,刘延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中民三终字第007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卜贤良,男,汉族,1956年7月25日出生。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桂花,女,汉族,1961年1月12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延玲,女,汉族,1960年7月16日出生。上诉人卜贤良、刘桂花因与被上诉人刘延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于作出(2015)宝民初字第010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在本院审理中,二上诉人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审查认为,二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卜贤良、刘桂花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903元,减半收取2451.5元,由上诉人卜贤良、刘桂花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马东风审判员  韩永虎审判员  刘小涛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李 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