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洮刑初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黄某某挪用公款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
案由
挪用公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白洮刑初字第88号公诉机关: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某,居民身份证号码×××,吉林省白城市人,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平台镇西五村报账员,住吉林省白城市。因涉嫌挪用公款,2015年1月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黄某某挪用公款罪一案,由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4月14日以白洮检公诉刑诉(2015)第88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判,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亚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4月15日,被告人黄某某利用自己掌管西五村集体机动地直补存折的便利条件,在未经村委会集体研究决定的情况下,用该直补款存折在白城农村商业银行平台之后质押贷款13万元用于个人使用。2012年12月6日,黄某某将贷款全部结清。2014年12月8日被告人黄某某到检察机关自首。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1、书证;2、证人徐某某、边某某、李某甲、马某某、李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利用职务之便,挪用村集体机动地直补款存折只质押贷款13万元归个人使用,使公款处于风险之中,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系自首,应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15日,被告人黄某某利用自己掌管西五村集体机动地直补存折的便利条件,在未经村委会集体研究决定的情况下,用该直补款存折在白城农村商业银行平台支行质押贷款用于个人使用。2012年12月,黄某某将贷款全部结清。2014年12月8日被告人黄某某到检察机关自首。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1)白城市洮北区财政局粮食直补专户2012年、2013年预算拨款凭证,平台镇财政所2012年、2013年粮食直补记账凭证以及白城市洮北区财政局拨付粮食及农业生产资料直补资金通知书。(2)贷款明细查询,2015年1月29日由白城农村商业银行平台支行出具的黄某某贷款明细证实黄某某于2012年4月16日贷出13万元,陆续还清于2014年12月6日。(3)吉林省农村信用社“直补保”小额贷款质押借款合同,2012年4月15日签订,甲方黄某某,乙方白城农村商业银行平台支行,借款金额13万元,借款期限:2012年4月15日至2022年3月10日,合同规定了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还款方式等内容。(4)财政直补资金共有人承诺书、三十年不变土地承包经营权认定书:2012年4月12日,黄某某向平台信用社及平台财政所出具承诺书,经核对承包人黄某某该户直补面积408.94亩最终确定该户直补贷款基数13万元。(5)财政直补资金质押登记通知书、直补资金质押担保价值协商确认书:2012年4月15日,甲方黄某某,乙方平台信用社,证实用直补资金所有权担保,担保价值确认依据为财政所最终确定的直补贷款基数25151元的放大10倍,经甲乙双方协商确定担保物价值251510元。(6)吉林省农村信用社“直补保“小额贷款申请审批表:证实黄某某用直补款申请贷款的审批流程。(7)证明:2015年1月13日由平台镇人民政府出具证明证实黄某某在1997年7月至今任洮北区平台镇西五村报账员。(8)证明:2014年12月9日由平台镇西五村出具证明证实宋福财在2010年7月至2013年7月任洮北区平台镇西五村党支部书记,2013年7月至2014年9月任副书记,2014年9月3日病逝。(9)关于平台镇各村机动地粮食直补的情况说明,2014年9月4日白城市洮北区平台镇财政所出具情况说明:平台镇各村的村机动地粮食直补款是由区财政局全额拨付到平台镇财政所,我所按当年粮食直补的标准进行核对,无误后将其全额打入到由各村提供的人名账户中。(10)常住人口信息查询证实黄某某的个人身份信息。2.证人证言(1)徐某某证言:我从2013年至2014年上半年担任西五村监督委员会委员,是村委会成员,我不知道2012年报账员黄某某用村上的机动地直补款质押贷款个人种地使用这件事,这件事没开过村委会研究。2012年我是村民代表,村民代表大会也没有研究过这件事,黄某某也没有和我说过这件事。(2)边某某证言:我从2012年至2013年间担任西五村代村长,这期间我是村委会成员,西五村村委会成员有书记宋福财、报账员黄某某、妇女主任李某甲、三委主任徐某某。我不知道2012年报账员黄某某用村上的机动地直补款质押贷款个人种地使用这件事,这件事没开过村委会研究,也没开过村班子会,村民代表大会也没有研究过这件事,黄某某贷款干什么了我不知道,我不知道他有多少地,包没包过地我也不知道。(3)李某甲证言:我从2002年至今一直担任西五村妇女主任,这期间我是村委会成员,2012年西五村村委会成员有书记宋福财、村长张颖慧、报账员黄某某和我。我不知道2012年报账员黄某某用村上的机动地直补款质押贷款个人种地使用这件事,这件事没开过村委会研究,村民代表大会也没有研究过这件事。(4)马某某证言:黄某某是我丈夫,我俩结婚24年了,2012年黄某某承包过北大岗车富江的10垧土地,每垧地7000元。承包土地的钱黄某某说是他用村上机动地直补款质押在信用社贷出13万元,怎么办理的贷款手续我不清楚,我就知道他贷款了,平时我在家干活,身体不太好,黄某某也不让我管这些事。贷出的13万元用于我家承包土地、雇工、买种子化肥、农药了。承包了一年,不赚钱第二年就不包了。(5)李某乙证言:我从2011年开始任职白城市农业银行平台支行支行长,负责平台支行全面工作,“直补保”贷款这项业务就是用农民名下的直补折质押贷款,质押的是直补资金,是预期收入,因为只要有地每年都发放直补,质押的是贷款年之后多年的直补资金,如果贷款人未按期偿还,我们每年都将扣收直补资金,直至扣收的直补贷款资金将贷款全部偿还,直补资金是财政拨款。直补资金虽然直接打到直补折上面,但是直补折都是我们行的,如果贷款人未按期还款,当直补资金打到直补折上时我们直接在直补折上扣除。扣收的依据是“直补保”贷款合同上有关规定,“直补保”是农户、白城农村商业银行和财政所三方合同。用机动地直补折贷款是2009年4、5月份的事。直补折是针对个人。平台镇几个村直补折都是个人的,直补折存放在个人手里,我们是看过财政所开的确认单,直补存折我们捕留存。直补折上贷款是否有钱不清楚,我们当时是看收益是得多少,看到期十分能够偿还贷款,审判手续时谁贷款谁提出来,有我们信贷员审查,贷款还不上有财政所负责,同时协助清收与回扣,放款的时候我们是和财政所和农户三方签订的合同,财政所的账户和直补折的账户在我们这里。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1)、我今天(2014年12月8日)主动来检察机关要说明一些情况。我是从2003年开始担任西五村报账员的,一直到现在。2012年的时候,我在白城牧场岗上包了10垧地,那时候缺钱交承包费和买种子化肥。我就用西五村的机动地直补款质押贷款了13万元,这13万都用在2012年买种子化肥承包地用了。西五村一共有408亩机动地,都符合直补条件,都能享受直补。“直补保”小额贷款质押借款合同中的“三十年不变土地策划那个包经营权认定书”和“财政直补资金质押登记通知书”这两张表格是我自己去找闫海盖的章。2012年和2013年每年直补45800元。西五村机动地的直补款直接打到以我名字开的直补折中。由于承包费过于低廉,村里开过村民代表大会决定将机动地直补款抵承包费。通过做票子,显示直补款发到承包户手中,然后再通过补交机动地直补款的形式收上来,入到村上账中,然后存到平台农经站。其实这个过程中钱没动过。2012年、2013年这两年的机动地直补款都是以这种形式入账了,每年都当作我们西五村的集体收入入的账。贷款的过程是2012年3月份,我在白城牧场岗上包了地,需要用钱来承包费和买种子化肥。当时听说机动地直补款能办质押贷款,然后我就去找当时的村书记宋福财说,我想用村里机动地直补款做质押担保贷款,宋福财说,贷就贷呗,到时候必须得还上。从书记那出来我就到信用社找信贷员马红军开的质押登记书,马红军告诉我拿着质押登记书去镇财政所做的质押贷款的手续。我到了财政所闫海所长那,我说想用村上机动地直补款质押贷款个人种地使用。闫海说,贷可以,但到时候必须得还上。然后就在质押登记书上给我盖章了。盖完章后,我拿着质押登记书回到信用社就办理其他贷款手续,当天贷款就申请成功了,下午就拿到贷款了,取出了13万现金,是我经手在信用社窗口取的现金。我一次性交了7万元的土地承包费。我包岗上车富江10垧旱田,每垧7000元每年,去长春种子大厦买了6000多元钱的苞米种子,在平台个人小店里先后买了35000元左右的化肥,种地时买柴油花了10000元左右,剩下的钱在平台买农药了。些款项没有票据、发票一类的凭证。之所以没留有凭证,是因为都是个人种地使用了,也不能报销就没留。车富江前几年在岗上住,最近几年在哪里住就不清楚了,找不到他了。我只在2012年包了一年地,之后就不包了,然后就和车富江断了联系。2012年我包车富江土地这个事情,还有我媳妇马某某知道,我和我媳妇说过。2013年我还了4万,2014年12月还了9万,至此这13万贷款都还清了。我用村上机动地直补款贷款个人种地使用这件事村班子没开会研究过。当时村班子成员有村书记宋福财。村长那时候走了,副村长边某某代职村长,一个妇女主任叫李某甲,三委主任徐某某,还有就是我当的报账员。除了村长宋福财和我,他们都不知道贷款这件事。2014年9月宋福财得病去世了。村上农民不可以用村机动地直补款质押贷款个人使用,必须经过村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后才可以这么做,因为村上机动地直补款是村集体的钱,不是个人随便就可以支配的。我跟当时村书记宋福财说过贷款的事,他让自己偷摸办,别让别人知道,大家都知道不同意我就贷不了了,还叮嘱我必须按时还款。闫海知道我用西五村机动地直补款存折作抵押贷款,也知道直补款存在我名下和贷款归我自己使用的事,我和他说我贷款用于包地和买种子。直补款质押贷款合同上马某某是我爱人,他的名字是我签的。质押的村机动地直补款是我们村下一年预期收入的机动地直补款。如果我当年还不上,就用下一年的机动地直补款来还。我知道这件事情做错了,我不应该用集体的东西给我个人做担保贷款。经对被告人黄某某与公诉机关就有关犯罪事实和证据的控辩意见审查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某以直补折为质押,贷款归个人使用,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首先,农村土地直补款是政府用财政资金直接为种粮农民发放的一种补贴,是为国家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而采取的重大举措。它是根据农民耕种的土地计税面积测量后享受的国家补贴,是属政府工作的一部分,黄某某以村集体机动地的直补折在金融机构做质押贷款,在款没有发放至村委会即种地农民名下之前,属国家财产,即公款,被告人的行为是协助政府从事的行政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中讨论了关于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在从事哪些工作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公诉机关的指控主要是依据其中第(七)项,即属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被告人从事的直补款的发放工作是助政府的行政管理工作,属“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故具备挪用公款罪的主体资格。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已座谈会纪要》的相关规定,挪用有价证券、金融凭证用于质押,使公款处于风险之中,以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挪用的数额以实际可能承担的风险数额认定。三被告人用于质押于信用社的直补折代表一定数额的货币,用于质押,属挪用公款,亦是使公共款项处于风险之中,应定性为挪用公款罪。第三、量刑情节问题。(1)被告人2012年4月用直补款存折在白城农村商业银行平台支行质押贷款13万元用于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后于2012年12月6日将贷款全部结清,按照相关规定未进行营利性活动或者非法活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但在案发前全部归还本金的,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2)、2014年12月8日被告人黄某某到检察机关主动投案,如实供诉犯罪事实,属自首。(3)因用于抵押的直补折上无款,且被告人贷款未还的情形未出现,挪用的行为未完成,质押的行为后果没有发生,故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未遂)。综上,本院予以从轻、减轻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利用职务之便,在未得到村委会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将本村机动地直补款做质押,贷款13万元,用于个人使用,使公款处于风险之中,构成挪用公款罪。鉴于其案发前还清全部欠款,又到检察机关投案自首,且挪用的行为没有实施完成,属犯罪未遂,本院予以从轻、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七十二条二款、三款、第七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某犯挪用公款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陶立鹃审 判 员 张恩友人民陪审员 陈淑琴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彭 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