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章行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许何英与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不服行政处罚决定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何英,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全文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章行初字第32号原告许何英,女,汉族,1947年6月10日生,退休职工,住赣州市兴国县。被告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阳明路**号。组织机构代码:01466177-4。法定代表人张小东,系该局局长。原告许何英不服被告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立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经审查:2015年7月3日,被告对原告许何英作出章公(水南)决字(2015)059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许何英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2015年7月21日,赣州市人民政府根据许何英的申请,已经受理其不服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政复议申请,现行政复议仍未结束。本院认为:原告在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之前,已经针对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向赣州市人民政府申请了行政复议,在行政复议尚未结束之时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存在不确定性,原告可待赣州市人民政府的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之后再决定是否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许何英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3份,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云蔚审 判 员 李 恒代理审判员 温文斐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陈晓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