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外执恢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郭小峰与哈尔滨尚伟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小峰,哈尔滨尚伟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外执恢字第115号申请执行人郭小峰,男,1966年12月19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被执行人哈尔滨尚伟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先锋路130号钢材市场院内。申请执行人郭小峰与被执行人哈尔滨尚伟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7月23日作出的(2010)外民一初字第4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郭小峰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7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郭小峰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本院依职权调查,亦未查找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外执恢字第11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郭小峰如发现被执行人哈尔滨尚伟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恢复相应的民事权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付建新代理审判员 王惠民代理审判员 刘邦胤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张晓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