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中刑执字第018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宋杰犯受贿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宋杰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通中刑执字第01803号罪犯宋杰。现服刑于江苏省通州监狱。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7日作出(2012)崇刑二初字第276号刑事判决,认定宋杰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二万元。对其受贿赃款人民币172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9月26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通州监狱于2015年8月10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予以公示。2015年9月6日,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倪俊、黄玲玲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通州监狱《假释建议书》提出,罪犯宋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建议予以假释。检察机关认为: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宋杰假释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罪犯宋杰原住所地司法局出具评估意见:同意接收,予以监外监督。经审理查明,罪犯宋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服刑期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二次,获得监狱记奖二次,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财产刑已全部履行。以上事实,有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罚金缴纳单据等相关材料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宋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能自觉履行财产刑,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宋杰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7年3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汉军审 判 员 陈 舜代理审判员 周一星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张娟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