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昌民(商)初字第102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姜赛与黄丽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赛,黄丽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商)初字第10225号原告姜赛,男性,年龄40。被告黄丽红,女性,年龄27。本院在审理原告姜赛诉被告黄丽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杜春龙人民陪审员  张 峰人民陪审员  刘慧勤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王 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