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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浏民初字第0059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苏州市明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周小华、曹丽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市明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周小华,曹丽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浏民初字第00593号原告苏州市明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自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翼。委托代理人管国明。被告周小华。被告曹丽萍。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市明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小华、曹丽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市明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市明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州市明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玲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夏成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