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商初字第125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原告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双城支行与被告双城市顺利现代农业农机专业合作社、哈尔滨万宝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岳树民、张华君、张孝君、张国财、张玉全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双城支行,双城市顺利现代农业农机专业合作社,哈尔滨万宝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岳树民,张华君,张孝君,张国财,张玉全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双���初字第1254号原告: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双城支行被告:双城市顺利现代农业农机专业合作社被告:哈尔滨万宝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岳树民,男,196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张华君,男,1961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张孝君,男,1968年3月3日出生,汉族,干部被告:张国财,男,1964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张玉全,男,1974年6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双城支行与被告双城市顺利现代农业农机专业合作社、哈尔滨万宝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岳树民、张华君、张孝君、张国财、张玉全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8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吴超、被告双城市顺利现代农业农机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岳树民、岳树民、张华君、张孝君、张玉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哈尔滨万宝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张国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双城支行诉称,2013年4月19日,被告双城市顺利现代农业农机专业合作社向原告借款本金3,000,0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年利率为9.00%,还款日期为2014年4月18日。被告双城市顺利现代农业农机专业合作社向原告借款时由被告哈尔滨万宝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岳树民、张华君、张孝君、张国财、张玉全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逾期后,被告双城市顺利现代农业农机专业合作社未能偿还借款本息。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双城市顺利现代农业农机专业合作社立即偿还借款本金2,999,999.40元、利息502,047.35元(利息计算至2015年5月28日)及嗣后利息。被告哈尔滨万宝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岳树民、张华君、张孝君、张国财、张玉全对被告双城市顺利现代农业农机专业合作社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由七被告承担。被告双城市顺利现代农业农机专业合作社辩陈,借款属实。当时借款本金3,000,000.00元,已偿还了一部分借款利息。我合作社向被告哈尔滨万宝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了贷款保证金1,020,000.00元存在原告处。我合作社与原告、被告哈尔滨万宝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约定该笔保证金谁也不能动。该笔保证金由被告哈尔滨万宝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支出。原告让我合作社向被告哈尔滨万宝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索要这笔保证金。被告岳树民、张华君辩称,担保属实。同意承担连带清偿��任。被告岳树民、张华君未提供证据。被告张孝君、张玉全辩称,担保属实。由被告双城市顺利现代农业农机专业合作社承担还款责任。被告张孝君、张玉全未提供证据。被告哈尔滨万宝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张国财未出庭,亦未答辩和提供证据。原告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成立,向法院提交如下证据并当庭举示:证据一、龙江银行(流动资金贷款)借款凭证、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复印件各一份。意在证明2013年4月19日,被告双城市顺利现代农业农机专业合作社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被告双城市顺利现代农业农机专业合作社向原告借款本金3,000,0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年利率9.00%,还款日期为2014年4月18日的事实。证据二、保证合同复印件六份。意在证明被告双城市顺利现代农业农机专业合作社向原告借款时由被告哈尔滨万宝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岳树民、张华君、张孝君、张国财、张玉全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事实。本院认证意见为,庭审过程中,被告双城市顺利现代农业农机专业合作社、岳树民、张华君、张孝君、张玉全对原告所举证据一、二无异议,虽然被告哈尔滨万宝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张国财未出庭,但原告所举证据一、二能够证明被告双城市顺利现代农业农机专业合作社向原告借款并由被告哈尔滨万宝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岳树民、张华君、张孝君、张国财、张玉全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事实,因此,该两份证据具有客观真实性,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19日,被告双城市顺利现代农业农机专业合作社向原告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双城支行借款本金3,000,0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年利率为9.00%,还款日期为2014年4月18日。被告双城市顺利现代农业农机专业合作社向原告借款时由被告哈尔滨万宝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岳树民、张华君、张孝君、张国财、张玉全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被告双城市顺利现代农业农机专业合作社已偿还原告借款本金0.60元。被告双城市顺利现代农业农机专业合作社尚欠原告借款本金2,999,999.40元、利息502,047.35元(利息计算至2015年5月28日)及嗣后利息。综上,本院认为,原告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双城支行与被告双城市顺利现代农业农机专业合作社、哈尔滨万宝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岳树民、张华君、张孝君、张国财、张玉全之间签订的借款保证合同合法有效,原告要求被告被告双城市顺利现代农业农机专业合作社偿还借款本息并由被告哈尔滨万宝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岳树民、张华君、张孝君、张国财、张���全承担借款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双城市顺利现代农业农机专业合作社偿还原告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双城支行借款本金2,999,999.40元。被告双城市顺利现代农业农机专业合作社按照约定利率偿还原告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双城支行利息502,047.35元(利息计算至2015年5月28日)及嗣后利息(嗣后利息计算至本判决书确定的自动履行期限内的实际履行之日止)。被告哈尔滨万宝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岳树民、张华君、张孝君、张国财、张玉全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一、二项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34,816.00元由被告双城市顺利现代农业农机专业合作社、哈尔滨万宝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岳树民、张华君、张孝君、张国财、张玉全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李廷禹审判员 王贵泉审判员 商喜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罗 煜 关注公众号“”